民事诉讼中借条的签名对方不承认亲笔签 应由谁提出鉴定-郭帆律师|法行宝
2026-01-07 经济纠纷

在民事诉讼中,若借条上的签名对方不承认是亲笔所签,一般应由主张借条真实有效的一方(通常是出借人)提出鉴定申请。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原则角度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借条签名真实性争议中,出借人主张借条是真实有效的,即主张借条上的签名是借款人亲笔所签,那么出借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一事实。而笔迹鉴定是证明签名真实性的重要手段之一,所以出借人应当提出鉴定申请。例如,在张三诉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三拿出借条作为证据,李四否认借条上的签名是其亲笔所签,此时张三为了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就需要申请对借条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举证责任转移角度

如果出借人提出了鉴定申请,并且鉴定结果显示借条上的签名是借款人亲笔所签,那么就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但如果借款人仍然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认为鉴定程序不合法或者鉴定结论不准确等,此时举证责任就可能会发生转移,借款人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来推翻鉴定结论。比如,借款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条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不过,在最初阶段,提出鉴定申请的责任还是在出借人一方。

特殊情况角度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出借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提出鉴定申请,或者提出鉴定申请存在困难,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借款人提出鉴定申请。例如,借条上的签名非常模糊,难以辨认,出借人确实无法提供合适的样本进行鉴定,而借款人手中可能有清晰的签名样本,此时法院可能会要求借款人提出鉴定申请。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来判断。

建议:在遇到借条签名被否认的情况时,出借人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借款时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辅助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同时,要按照法院的要求及时提出鉴定申请,并配合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如果你在债务债权方面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