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涉及自然资源的终止的情形-高宇律师|法行宝
2026-01-07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涉及自然资源终止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解决后的终止:

    • 当自然资源权属存在争议,一方或双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权属时,若经过复议机关的审查,最终确定了自然资源的权属,且该决定为终局决定(如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或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则行政复议程序因目的达成而终止。
    • 法律依据:虽然具体条款可能因不同自然资源类型(如土地、矿产、森林等)的法律法规而有所差异,但一般均遵循“权属确定,复议终止”的原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规定,虽未直接提及复议终止,但隐含了权属确定后争议解决程序终止的逻辑。
  2. 复议申请撤回后的终止:

    •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若申请人主动撤回复议申请,且复议机关认为撤回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同意撤回的,行政复议程序终止。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3. 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后的终止:

    • 若复议机关在审查复议申请时,发现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如超过复议期限、不属于复议范围等),且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条件而驳回申请的,行政复议程序终止。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等条款规定了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及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的情形。
  4.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完毕且无争议后的终止:

    • 在某些情况下,虽然复议申请已被受理,但在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如自然资源的使用许可、征收决定等)已执行完毕,且当事人之间对执行结果无争议,复议机关可能认为继续复议已无实际意义,从而决定终止复议。
    • 注意:此情形并非直接由法律条款明确规定,而是基于复议目的和效率的考量,由复议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5. 复议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后的终止:

    • 若复议期间,当事人之间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或经复议机关调解达成协议,且该和解或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复议机关可以终止复议程序。
    • 法律依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未直接规定和解或调解导致复议终止的情形,但第五十条等条款体现了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促进当事人和解、调解的精神。实践中,许多复议机关也通过制定内部规则或操作指南,明确了和解、调解导致复议终止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法律建议:

  • 在涉及自然资源行政复议时,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复议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并在复议过程中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若希望终止复议程序,应考虑通过撤回申请、达成和解或调解等方式实现,但需确保这些方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 如对复议程序或结果有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更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