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07-13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但需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并说明理由。撤回后,申请人一般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申请人主体资格消灭且无近亲属或放弃权利:

    •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明确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明确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双方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和解协议达成后,行政复议程序即告终止。

  4.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应依法终止行政复议程序。

  5. 特定情形下的中止与终止:

    •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仍未确定的(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仍未确定的(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仍未确定的(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6. 申请人涉嫌犯罪导致行政措施变更: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若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行政复议程序应依法终止。

  7. 其他法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若其他法律有明确规定需要终止行政复议程序的情形,也应依法执行。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多样,涵盖了从申请人自身原因到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性等多个方面。若您在具体案件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