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原告申请鉴定但不预交鉴定费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明确鉴定费的承担原则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若原告申请鉴定,原则上应由原告预交鉴定费。若原告拒不预交,被告可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法院责令原告限期缴纳,否则视为原告撤回鉴定申请。
向法院申请驳回原告的鉴定申请
若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鉴定费,被告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鉴定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若认为原告未履行缴费义务,可能裁定终止鉴定程序,并继续审理案件。
主张鉴定费由原告承担
若鉴定程序因原告未缴费而终止,但被告认为鉴定对案件事实认定至关重要,可向法院提出反申请,要求由己方委托鉴定并预交费用。此时,被告需明确向法院说明鉴定的必要性,并承诺承担后续费用。若法院准许,鉴定结果可能作为被告的证据使用,且最终鉴定费可能由败诉方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利用鉴定终止推进案件进程
若原告因未缴费导致鉴定终止,且鉴定事项系原告主张的关键事实(如伤残等级、产品质量等),被告可主张原告因未完成举证义务而承担不利后果。例如,在侵权纠纷中,若原告无法通过鉴定证明损害结果与被告行为的因果关系,法院可能驳回其诉讼请求。
实务建议:
如有进一步法律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