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员不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构成什么罪-涂攀跃律师|法行宝
2026-01-03 行政纠纷

司法工作人员不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若构成犯罪,则可能涉及徇私枉法罪或滥用职权罪。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徇私枉法罪:

    • 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虽然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刑事诉讼中的枉法行为,但司法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或行政执法中,若因徇私情而故意不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且情节严重的,其性质与徇私枉法罪相似,虽不直接适用该条款,但体现了类似的枉法意图和行为模式。不过,更直接相关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若因徇私而故意不履行追究行政责任的职责,可能更倾向于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在特定情境下,若其行为同时满足徇私枉法罪的某些构成要件(如涉及对特定人的偏袒或包庇),且情节严重,也可能被认定为徇私枉法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尽管这在实践中较为罕见,且需严格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但通常而言,对于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我们更倾向于从滥用职权罪的角度进行分析。不过,为了全面性,此处仍提及徇私枉法罪作为一种可能的考量,但需明确其适用场景的特殊性。更常见且直接的分析是,司法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不追究行政责任,若因徇私而为之,且情节严重,主要考虑滥用职权罪。但为了回应问题的全面性,我们保留徇私枉法罪作为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在极特定情境下)。
    • 实际应用中的侧重:在行政执法领域,司法工作人员不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更侧重于从滥用职权罪的角度进行考量,除非其行为同时严重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原则(这在实际案例中较为少见)。
  2. 滥用职权罪:

    • 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司法工作人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徇私情、私利而故意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且该不作为行为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则构成滥用职权罪。
    • 具体情形:例如,司法工作人员在明知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因接受当事人的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而故意不进行处罚,导致违法行为持续存在,进而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即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律建议:

  • 对于司法工作人员而言,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因徇私情、私利而故意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否则,一旦构成犯罪,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 对于当事人而言,若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徇私枉法或滥用职权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可能法律后果:

  • 若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或滥用职权罪,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等刑事处罚,并可能并处罚金。同时,其职务也可能因此受到撤销、开除等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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