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填加补充条款原则上必须签字(或按手印等有效确认方式),否则补充条款不生效。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从合同成立与生效要件角度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补充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其性质与原合同一致。若补充条款未经双方签字(或按手印、盖章等法定确认方式),则该补充条款未满足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无法产生法律效力。例如,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欲通过补充条款变更付款方式,若补充条款仅由一方签字,另一方未签字确认,则该补充条款对未签字方不具有约束力。
从意思表示真实角度 签字(或按手印、盖章)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认可的外在表现,体现了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若补充条款未经签字,可能存在以下情形:
从实践操作角度 在实务中,补充条款通常以书面形式附加于原合同之后,并由双方签字(或按手印、盖章)确认。若仅口头约定补充条款,或仅一方签字,另一方未签字,则可能因证据不足或形式瑕疵导致补充条款无法被法院或仲裁机构采纳。例如,在诉讼中,若一方主张补充条款存在,但无法提供双方签字的书面证据,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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