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停工留薪这个请假条交给谁”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停工留薪期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请假”,而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时,所享受的一种特殊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您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是不变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针对您的问题,如果您处于停工留薪期,并且需要延长这个期限(因为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不能满足您的治疗需要),那么您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这个书面申请,就可以视作您所说的“请假条”,但它更准确地应该被称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
接下来,如果您的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他们应当自收到您的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携带《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根据您的伤残和治疗情况作出确认意见,并出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
如果经确认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那么您的停工留薪期就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确认申请,那么视作他们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综上所述,如果您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您的“请假条”(即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应当首先交给所在单位。如果单位有异议,再由单位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