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竞争性磋商中,甲方提供合同清单,报价单位报价后,合同是可以约定为据实结算的,但具体能否这样约定以及约定的法律效果,需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合同自由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权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包括结算方式。因此,从合同自由原则的角度出发,甲方和报价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据实结算,是合法的,也是可行的。
二、据实结算的约定与合同清单的关系
合同清单的作用:合同清单通常是甲方为了明确采购或服务的内容、规格、数量等而提供的详细清单。它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为双方提供了明确的交易标的和交易条件。
据实结算的含义:据实结算是指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进行结算,即按照实际提供的服务或交付的货物数量、质量等,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或总价进行计算。
两者关系:在合同中约定据实结算,并不意味着合同清单就失去了作用。相反,合同清单可以作为据实结算的基础和依据。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合同清单为基准,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进行调整和结算。
三、据实结算的约定需注意的问题
明确约定: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据实结算的具体方式、标准、程序等,以避免后续产生争议。例如,可以约定以甲方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进行结算,或者约定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结算等。
合法合规:据实结算的约定必须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不得约定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费用作为结算依据等。
公平合理:据实结算的约定应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例如,不得约定过高的单价或总价,或者约定不合理的结算方式等。
四、实际案例与法律后果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据实结算,并且该约定合法合规、公平合理,那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结算义务。如果一方违反约定,拒不履行结算义务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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