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未完成 逾期付款利息起算点-马海东律师|法行宝
2025-12-26 合同纠纷

竣工结算未完成时,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点需分情况确定,具体如下:

  1. 合同有明确约定时
    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工程款”,且对结算期限有具体约定(如“竣工验收后30日内完成结算”),则利息起算点为结算期限届满之次日。例如:合同约定“结算完成后15日内付款”,实际结算于2023年10月30日完成,则利息自2023年11月15日起算。
    依据:根据《民法典》第511条,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利息计算需以“应付工程款之日”为起点,而结算期限届满日即视为应付日。

  2. 合同未约定结算期限时
    若合同未约定结算期限,但约定“结算后付款”,则需分两步判断:

    • 第一步:确定合理结算期限: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4条,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28日内完成核对并提出核对意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双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结算,可参考行业惯例或司法实践中的“合理期限”(通常为3-6个月)。
    • 第二步:利息起算点:自合理结算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例如:工程于2023年1月1日竣工,双方未约定结算期限,法院认定合理结算期限为3个月,则利息自2023年4月2日起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的,利息从当事人起诉之日起算;但若能通过补充协议、交易习惯等确定合理结算期限的,以期限届满日为起点。
  3. 工程已交付但未结算时
    若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但结算未完成,利息起算点可能提前至工程交付之日。例如:工程于2023年5月1日交付,但结算拖延至2024年1月1日完成,此时利息可能自2023年5月1日起算(需结合合同约定及司法实践判断)。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27条明确,工程已交付的,利息从交付之日起算;未交付的,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

实务建议:

  •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结算期限及付款时间(如“结算完成后15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7%”),避免争议;
  • 若结算拖延,可书面催告对方限期完成结算,并保留证据;
  • 利息计算标准通常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实际情况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