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未完成时,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点需分情况确定,具体如下:
合同有明确约定时
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工程款”,且对结算期限有具体约定(如“竣工验收后30日内完成结算”),则利息起算点为结算期限届满之次日。例如:合同约定“结算完成后15日内付款”,实际结算于2023年10月30日完成,则利息自2023年11月15日起算。
依据:根据《民法典》第511条,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利息计算需以“应付工程款之日”为起点,而结算期限届满日即视为应付日。
合同未约定结算期限时
若合同未约定结算期限,但约定“结算后付款”,则需分两步判断:
工程已交付但未结算时
若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但结算未完成,利息起算点可能提前至工程交付之日。例如:工程于2023年5月1日交付,但结算拖延至2024年1月1日完成,此时利息可能自2023年5月1日起算(需结合合同约定及司法实践判断)。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27条明确,工程已交付的,利息从交付之日起算;未交付的,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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