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残疾人 优惠给哪一方-路焕喜律师|法行宝
2025-12-26 劳动纠纷

劳务派遣残疾人时,税收优惠主要给予实际用工单位,但派遣单位也可能享受部分间接优惠,具体需根据政策类型和地区规定判断。以下从不同优惠类型和政策角度详细说明:

1. 增值税优惠:直接给予派遣单位,但需转嫁至用工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为安置残疾人就业提供集中就业单位与劳务派遣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每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实务中:若劳务派遣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可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但退税金额可能通过降低派遣费用等方式间接让利给用工单位。例如,派遣单位原本收取用工单位100元/人/月的费用,享受退税后可能降至90元,相当于用工单位间接享受优惠。

2. 企业所得税优惠:直接给予实际用工单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关键点:

  • 优惠主体是“实际支付残疾职工工资的单位”,即用工单位;
  • 派遣单位虽支付工资,但若工资成本已通过派遣费用转嫁至用工单位(如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单位支付工资+管理费),则用工单位可享受加计扣除;
  • 若派遣单位自行承担工资成本(如用工单位仅支付管理费),则派遣单位可能无法享受此优惠(因不符合“企业安置”的实质要件)。

实务建议: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主体及税务处理方式,避免争议。例如,约定“用工单位直接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派遣单位仅收取管理费”,则用工单位可主张加计扣除。

3. 地方性优惠:需结合具体政策判断

部分地区可能出台额外优惠,如:

  • 残保金减免: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若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安置残疾人,部分地区可能允许将派遣的残疾人计入用工单位的安置人数,从而减免残保金;
  • 财政补贴:如北京、上海等地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或岗位补贴,此类补贴通常直接发放给实际用工单位。

注意:地方性政策差异较大,需以当地残联、税务部门的规定为准。

总结与建议

  1. 增值税优惠:主要给予派遣单位,但可能通过费用调整间接惠及用工单位;
  2. 企业所得税优惠:直接给予实际支付工资的用工单位,需通过合同明确工资支付主体;
  3. 地方性优惠:需结合当地政策,优先咨询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残联或税务部门。

若您涉及具体操作(如合同起草、税务申报),可进一步向我说明细节,我会结合政策与实务为您制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