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应由派遣单位享受。详细分析如下:
一. 政策依据与解读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但此政策享受需满足一定条件,其中包括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保、实际支付工资等。
-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被视为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
二. 劳务派遣中的角色与责任
-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责任。
- 用工单位则通过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使用残疾人的劳务,但不直接与残疾人建立劳动关系。
三. 加计扣除的享受主体
- 由于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被视为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因此相关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应由劳务派遣单位享受。
- 用工单位虽然实际承担了工资和社保等费用,但由于不满足与残疾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等条件,因此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应由派遣单位享受。用工单位虽然实际支付了费用,但由于政策规定,无法直接享受该优惠。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