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是什么-陈亚婷律师|法行宝
2025-12-26 刑事辩护

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以下是对吸收犯的详细解析:

一、吸收犯的特征

  1. 行为复数性:

    • 吸收犯的前提是必须存在数个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如果只有一个行为,则无所谓吸收。例如,非法制造枪支并持有的行为中,制造和持有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但制造行为吸收了持有行为,仅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论处。
  2. 行为特定关联性:

    • 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吸收关系,即一个行为是另一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这种关系体现了犯罪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和逻辑顺序。如为了杀人而抢劫枪支,然后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中,抢劫枪支是预备行为,故意杀人是实行行为,实行行为吸收了预备行为。
  3. 罪质同一性:

    • 虽然吸收犯涉及多个行为,但这些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同一罪质,即它们侵犯了相同的法益,具有相似的社会危害性。例如,非法制造枪支和非法持有枪支,都侵犯了公共安全这一法益。
  4. 意思联络性:

    • 数个行为之间往往具有牵连意图或造成重结果的意图。这反映了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和目的。如为了实施抢劫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这些行为都体现了行为人的抢劫意图。
  5. 处分唯一性:

    • 由于吸收关系的存在,对吸收犯只能以一罪论处,不能实行数罪并罚。这是吸收犯在法律适用上的重要特点。例如,非法制造枪支后私藏的行为,仅按非法制造枪支罪论处,不再对私藏枪支行为单独定罪。

二、吸收犯的常见类型

  1.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 当两个行为构成不同性质的罪名,且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前行为时,后行为(重行为)将吸收前行为(轻行为),仅以后行为的罪名论处。例如,非法制造枪支后私藏的行为,制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于持有行为,因此仅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论处。
  2.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 预备行为是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而实行行为则是直接侵害犯罪客体的行为。当行为人既实施了预备行为又进而实施了实行行为时,实行行为将吸收预备行为,仅以实行行为的罪名来认定犯罪。如为了杀人而抢劫枪支,然后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抢劫枪支是预备行为,故意杀人是实行行为,只定故意杀人罪。
  3.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称为主行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称为从行为。当行为人同时实施了主行为和从行为时,主行为将吸收从行为,对整个犯罪按照主行为所对应的罪名来认定处罚。如伪造货币后又出售伪造的货币的情况,伪造货币是主行为,出售伪造的货币是从行为,只以伪造货币罪论处。

三、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

  • 在认定吸收犯时,应严格把握吸收关系的判断标准,确保行为之间确实存在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的关系。
  • 对于吸收犯的处理,应遵循“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即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不再独立定罪处罚。这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避免对同一犯罪行为进行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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