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一般情况下,因以为轻伤没让单位报工伤,超过一年后不能再申请工伤认定,但存在特殊情形可突破一年期限限制。以下为详细分析:
常规情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也就是说,在常规情况下,如果超过1年的申请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常不会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这是因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设置,一方面是为了促使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及时主张权利,保障工伤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特殊情况
虽然一般情况下超过1年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可以突破这一期限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这些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包括:
如果存在上述特殊情形,职工或其近亲属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是由于这些非自身原因导致超过申请期限,然后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