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岗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绩效的计算方式需根据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实际工作情况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有明确约定
若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已明确规定“调岗未达成一致时,原岗位绩效按原标准计算”,则应优先适用该约定。例如,合同中写明“员工拒绝调岗期间,原岗位绩效考核指标不变”,则公司需按原标准核算绩效。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如调岗)需双方协商一致。若协商未达成,原合同条款仍有效,绩效计算应遵循原约定。
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无明确约定,但实际工作未受影响
若员工虽拒绝调岗,但仍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且工作内容、工作量未发生实质变化,公司应按原岗位绩效标准计算。例如,员工拒绝从销售岗调至客服岗,但仍继续完成原销售任务,则绩效应按销售指标核算。
风险提示:若公司单方面降低绩效标准或以“不配合调岗”为由扣减绩效,可能涉嫌违法变更劳动合同,员工可主张补发绩效差额。
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无明确约定,且实际工作已受影响
若员工拒绝调岗后,公司已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原岗位,或员工实际未提供原岗位劳动(如拒绝到岗、消极怠工),则绩效计算需结合实际情况:
公司以“调岗协商不一致”为由单方面变更绩效标准
若公司未经协商,直接以“拒绝调岗”为由调整绩效指标(如将原销售指标改为客服指标),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员工可拒绝接受,并要求按原标准计算绩效;若公司以此为由扣减工资,员工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补发工资及赔偿。
典型案例:某员工拒绝从技术岗调至行政岗,公司将其绩效指标从“项目完成率”改为“文件整理数量”,法院最终认定公司行为违法,判决补发绩效差额。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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