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中,代理人的列明方式需根据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进行准确表述,具体如下:
法定代理人:若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配偶、成年子女等)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时,在判决书中应列明为“法定代理人:XXX(姓名),与被申请人的关系(如父子、夫妻等)”。
委托代理人:若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其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参与诉讼,而委托了他人作为代理人时,在判决书中应列明为“委托代理人:XXX(姓名),XXX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单位)律师(或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或一般授权)”。若代理人非律师,则只需列明其姓名、单位及职务(如有)及代理权限即可。
说明:
如有其他关于宣告死亡或代理诉讼的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