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诉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 正在进行的诉讼案件如何处理-隋煊平律师|法行宝
2025-12-21 公司事务

当被起诉的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时,正在进行的诉讼案件原则上应中止审理,待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由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诉讼,或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请恢复审理。具体分析如下:

  1. 诉讼中止的法律依据与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0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这一规定旨在避免债务人财产被分散处置,确保破产程序统一、公平地分配财产。中止期间,诉讼程序暂停,法院不继续审理案件,当事人也不得自行推进诉讼流程(如提交新证据、申请强制执行等)。

  2. 管理人接管后的处理方式
    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后,法院会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营业事务及诉讼事务。此时,中止的诉讼案件有两种处理路径:

    • 管理人决定继续诉讼:若管理人认为继续诉讼有利于维护债务人财产价值(如追讨债权、确认债务无效等),会向受理诉讼的法院申请恢复审理,并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
    • 管理人未决定继续诉讼:若管理人认为诉讼结果对破产财产无实质影响,或诉讼成本过高,可能选择放弃诉讼(如撤诉、达成和解),此时诉讼程序终止。
  3. 特殊情形:诉讼恢复审理的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仅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有权管辖债务人诉讼。若诉讼原由其他法院管辖,需向该法院申请中止,并由管理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请恢复审理或变更管辖。例如,债务人作为被告的合同纠纷案件,原由A法院审理,破产申请由B法院受理后,A法院应中止审理,由管理人向B法院申请恢复或移送管辖。

  4. 对债权人诉讼权利的影响
    诉讼中止期间,债权人的诉讼权利暂时受限,但可通过以下方式保障权益:

    • 及时申报债权:无论诉讼是否继续,债权人均需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否则可能丧失受偿资格。
    • 监督管理人决策:若管理人决定放弃诉讼,债权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68条,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或直接提起衍生诉讼(如管理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

总结:公司进入破产重整后,正在进行的诉讼案件会因程序优先原则中止,后续处理取决于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价值的判断。债权人应密切关注管理人决策,并通过申报债权、参与债权人会议等方式维护权益。若对具体案件处理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破产法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