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对方被查后不补缴税金,介绍人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层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本身即构成行政违法。税务机关可对介绍人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即使实际开票方未补缴税款,该行政处罚仍会独立存在,不因开票方是否补税而免除。
刑事责任层面
若虚开税款数额较大(通常指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介绍人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体后果需分情况判断:
信用惩戒与经济连带
介绍人可能被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面临联合惩戒措施(如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政府采购资格等)。若介绍行为导致国家税款损失,税务机关可依法向介绍人追缴税款(若介绍人实际获利或存在过错),但需以司法机关认定其承担经济责任为前提。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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