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公司以未转发朋友圈为由扣绩效并将此规定放入员工手册,一般情况下不合法,但需分情况讨论。
- 从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合法性角度分析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如果公司未按照上述法定程序制定员工手册,即未经过民主讨论、协商以及公示告知等环节,那么该员工手册中关于“不转发朋友圈扣绩效”的规定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公司以此扣绩效属于违法行为。
- 即便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了员工手册,但“不转发朋友圈扣绩效”这一规定本身缺乏合理性依据。朋友圈属于员工的私人社交空间,员工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转发公司相关内容。公司强制要求员工转发朋友圈并以此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可能侵犯了员工的个人自由和隐私权,该规定可能因不合理而被认定为无效。
- 从绩效考核的合理性角度分析
- 绩效考核应当基于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等与工作直接相关的因素进行评估。转发朋友圈这一行为通常与员工的工作职责和核心工作内容并无直接关联,除非该员工的工作岗位明确要求其进行社交媒体推广等工作,且转发朋友圈是其工作职责的一部分。
- 如果公司不能证明转发朋友圈与员工的工作绩效存在合理的关联性,那么以未转发朋友圈为由扣绩效就缺乏合理性和正当性,属于违法行为。例如,对于一名技术研发岗位的员工,其工作成果主要体现在技术研发的进度和质量上,强制要求其转发朋友圈并以此扣绩效显然是不合理的。
- 从员工权益保护角度分析
- 员工有权拒绝公司不合理的要求。如果公司以不转发朋友圈就扣绩效相威胁,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 员工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公司存在此类不合理规定,你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