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在此类情况下,认定劳动关系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不能仅依据工资发放主体来判断,一般可能存在实际用工单位与工资发放单位不一致但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形,也可能存在劳务派遣等特殊劳动关系情形,下面分情况详细说明。
情况一:实际用工单位与工资发放单位不一致但构成劳动关系
- 认定依据
-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即使工资由另一公司发放,但如果实际用工的是当前所在公司,比如该公司在业务上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安排工作任务、进行考勤等,且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那么劳动者与当前所在公司构成劳动关系。例如,A公司承包了B公司的某个项目,A公司安排劳动者在B公司场地工作,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但工资由B公司发放,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与A公司构成劳动关系。
- 证据收集
- 劳动者可以收集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记录(如工作任务单、工作邮件等)、同事证言等证据,证明自己与实际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情况二:劳务派遣关系
- 认定依据
- 如果劳动者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然后被派遣到当前所在公司工作,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构成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单位(当前所在公司)构成劳务关系。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是符合劳务派遣的常规操作的。例如,C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D公司工作,工资由C公司发放,此时劳动者与C公司是劳动关系,与D公司是劳务关系。
- 证据收集
- 劳动者可以查看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是劳务派遣合同,且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那么就可以确定是劳务派遣关系。同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劳动者。
情况三:借用或挂靠关系
- 认定依据
- 有些情况下,可能存在公司之间借用员工或者挂靠的情况。比如E公司因业务需要,向F公司借用员工,工资由F公司发放,但员工实际在E公司工作。这种情况下,如果E公司对员工进行了实际的管理和指挥,且员工的工作是E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有可能认定员工与E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这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借用或挂靠的协议约定、实际管理情况等。如果协议明确约定了只是借用,且F公司仍然对员工进行一定程度的管理,那么劳动关系可能仍然在F公司。
- 证据收集
- 劳动者需要收集借用或挂靠的相关协议(如果有的话)、实际工作过程中的管理证据(如工作安排、考勤等由哪个公司进行)等,以确定自己与哪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建议:如果遇到此类工亡后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劳动者或其家属可以先尝试与相关公司协商确定劳动关系,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提供上述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在处理过程中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详细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