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和受贿有什么区别-张华建律师|法行宝
2025-12-19 刑事辩护

斡旋受贿和受贿在法律上存在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利用职务便利的方式不同

    •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权钱交易过程较为直接,如负责项目审批的官员利用审批权收受财物后批准项目申请。
    • 斡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例如,某教育局副局长利用与中学校长的工作联系和影响力,通过校长为请托人办理违规转学手续并收受财物。
  2.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不同

    • 受贿罪:既可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也可为不正当利益。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并承诺、实施或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构成受贿罪。
    • 斡旋受贿罪:必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非法利益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若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则不构成斡旋受贿罪。
  3. 对职务便利的利用程度与形式不同

    • 受贿罪: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如负责政府采购的官员利用采购决定权收受供应商贿赂。
    • 斡旋受贿罪:利用的是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而非直接的职务权力。这种影响力可能源于工作联系、上下级关系或协作关系等。例如,官员利用与另一官员的关系,使后者为请托人违规办理审批手续,并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4. 主观故意与行为目的的侧重点

    • 受贿罪: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能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因此收取或索取贿赂。其主观故意更侧重于直接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
    • 斡旋受贿罪: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斡旋行为能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因此向请托人索取或接受财物。其主观故意更侧重于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和地位进行权钱交易,且明知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

法律后果与案例分析:

  • 法律后果:无论是受贿罪还是斡旋受贿罪,都构成犯罪,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受贿罪和斡旋受贿罪的刑罚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轻重有所不同,可能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没收财产等。

  • 案例分析:以某市教育局副局长A为例,其与某学校校长B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然而,当家长C为了让孩子违规进入该学校的重点班而找到A时,A利用自己在教育系统的地位和与B的工作联系,让B为C的孩子办理此事,并收受了C的财物。A的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斡旋受贿罪,因为他利用了自己的影响力去帮别人办事,并收取了好处。若A直接利用自己的审批权为C的孩子办理入学手续并收受财物,则构成受贿罪。

总结与建议:

斡旋受贿和受贿在法律上存在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利用职务便利的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对职务便利的利用程度与形式以及主观故意与行为目的的侧重点等方面。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应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切勿触碰法律的红线。若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请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