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做法是合法的。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 从法律规定角度: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而关于工资支付,该规定第九条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由用工单位直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情况,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也就是说,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工资必须由劳务派遣单位直接发放,所以用工单位发工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缴社保这种分工模式不违反法律规定。
- 从劳务派遣协议角度: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该协议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约定,包括社保缴纳和工资支付的主体、方式、时间等内容。只要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社保,用工单位负责支付工资,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双方按照协议履行就是合法的。例如,在一些大型企业的劳务派遣合作中,为了便于管理和操作,双方可能会在协议中约定由用工单位直接向派遣员工发放工资,而社保则由劳务派遣单位统一办理缴纳手续。
- 从劳动者权益保障角度:无论是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还是用工单位支付工资,关键在于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劳动者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方面能够享受到相应的保障;用工单位支付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足额支付。只要这两个方面都能得到落实,这种分工模式就不会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损害,就是合法合理的。
如果在实际中遇到劳务派遣相关权益受损问题,比如社保未缴纳、工资拖欠等情况,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