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保证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可以成立连带共同保证。具体分析如下:
共同保证的概念
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权人的同一债权向债权人所提供的担保。根据《民法典》第699条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成立条件
-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只要数个保证人均有为同一债权人的同一债权提供保证的意思,即可构成共同保证,不要求数个保证人必须形成提供共同保证的合意。
- 为同一债权人的同一债权提供保证:共同保证所保证的债权必须具有同一性。
-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如果各个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保证份额,则应当推定该保证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特点
- 连带责任: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各共同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推定产生:连带共同保证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约定产生,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推定产生。如果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则推定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两个保证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如果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则可以成立连带共同保证。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