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10条规定-王志伟律师|法行宝
2025-05-03 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的是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具体来说:

  1.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是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双方权益的基础。
  2. 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 如果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 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作为补偿。这一规定旨在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双方的权益受到损害。
  3. 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点:

    • 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已经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正式建立仍然是从实际用工之日起开始计算的。这意味着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并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而是以实际开始工作的时间为准。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强调了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的重要性,并明确了用人单位在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劳动关系建立的准确时间点。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了解并遵守这一规定是至关重要的,它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