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中价格鉴定的结果必须告知当事人,这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重要体现。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说明:
法律依据角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价格认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价格鉴定结果(包括鉴定依据、方法、结论)书面告知当事人。若当事人对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核或补充鉴定。例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报告。
程序正当性角度
价格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关键证据。根据《行政程序法》的正当程序原则,当事人有权知悉对其不利的证据材料。若未履行告知义务,可能导致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被撤销或确认无效。例如,某税务机关未告知纳税人涉税财物价格鉴定结果,法院最终以程序违法撤销了补税决定。
救济权利保障角度
告知鉴定结果是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前提。当事人若对鉴定方法(如市场法、成本法)或结论(如价格虚高认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行政机关需对异议进行复核并书面答复,否则可能剥夺当事人法定救济权。
实务建议:
如有具体案件需要分析价格鉴定报告的合法性,可直接向我提供鉴定文书内容,我将结合《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逐项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