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被执行人在二审程序中注销的情况下,能否在执行异议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股东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一般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若股东不存在上述情形,则通常不可以追加。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股东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
法律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同样,根据该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分析:
- 在被执行人(公司)注销的情况下,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股东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执行异议程序中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 法院将审查股东的出资情况,若确认股东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将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未缴纳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股东不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
法律依据:
- 在无上述特定情形下,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缺乏直接法律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股东在特定情况下的出资责任,但并未规定在公司注销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无条件地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分析:
- 若股东已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且不存在抽逃出资等违规行为,则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额外责任。
- 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执行异议程序中成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将驳回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因为股东已履行其出资义务,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进一步责任。
三、其他注意事项
执行异议程序:
- 执行异议程序是执行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用于审查和处理执行过程中的异议和争议。
- 申请执行人若认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应承担责任,需在执行异议程序中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
证据收集:
-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需收集并提交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的证据。
- 证据可能包括公司章程、出资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审计报告等,以证明股东的出资情况。
法律程序:
-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包括提出申请、提交证据、法院审查、裁定等步骤。
- 申请执行人应确保遵循法律程序,以免因程序瑕疵导致申请被驳回。
建议:若您面临此类情况,建议首先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以证明股东是否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然后,在执行异议程序中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支持您的主张。如有需要,您可以随时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进一步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