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下设的机构依据-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5-12-18 行政纠纷

人民调解法下设的机构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主体和组成方式,是人民调解法下设机构的主要依据。

  1.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力量,负责调解本辖区内的民间纠纷。
  2.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内部的民间纠纷。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与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调解民间纠纷,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这是人民调解法下设机构的核心任务,也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运作机制

  1. 调解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等原则。
  2. 调解程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一般按照受理纠纷、调查了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等步骤进行。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保障与支持

为了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正常运作和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还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和支持机制。例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等。

总结来说,人民调解法下设的机构主要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其设立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主体、组成方式、职责与任务、运作机制以及保障与支持等方面的内容。如果您在人民调解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