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具体内容是: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这一款主要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制度,以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羁押。在实践中,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会及时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以促进司法程序的公正、高效进行。同时,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会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以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