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员工离职已经提交申请,是否可以让提前走”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要求,旨在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缓冲期,以便其能够安排人员接替离职员工的工作,减少因员工突然离职而带来的不便。
然而,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等到劳动者通知辞职三十天以后才能同意其离职。实际上,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者的辞职申请后,有权根据其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劳动者提前离职。这种决定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范畴。
从您提供的情况来看,如果员工已经提交了离职申请,并且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是有权这样做的。当然,在做出这样的决定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员工了解并同意提前离职的相关安排,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如出具离职证明、停缴社保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那么用人单位通常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因为经济赔偿通常是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才需要支付的。
综上所述,员工离职已经提交申请后,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是有权让员工提前离职的。但具体是否可行,还需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与员工的沟通结果来确定。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