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是否算务工不能仅依据是否在单位上班来判断,需结合具体情况,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等不同角度分析。以下分情况说明:
- 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
- 如果劳动者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即便劳动者因各种原因(如请假、出差在外、居家办公等)不在单位实际的工作场所上班,但只要其仍受单位的劳动管理,按照单位的要求从事劳动,为单位提供劳动成果,那么劳动者与单位之间依然存在劳动关系,此时劳动者属于务工人员。例如,某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因疫情原因按照公司安排居家办公,虽然不在单位上班,但依然按照公司的考勤制度打卡,完成工作任务,接受公司的绩效考核等,这种情况下该员工就是务工人员。
-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所以,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即便不在单位上班也算务工。
- 存在劳务关系的情况
- 如果个人与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比如单位临时雇佣了一个人员来完成某项特定的、一次性的工作,双方约定了工作内容、报酬等,该人员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即可,不受单位的严格劳动管理。这种情况下,即使该人员不在单位上班,只要其按照约定提供了劳务,也可以认为是在务工。例如,单位临时请了一个装修工人来对办公室进行装修,装修工人按照与单位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装修工作,获取相应的报酬,虽然装修期间大部分时间不在单位正常办公区域,但也属于务工范畴。
-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人身依附性有所不同。
- 不存在合法劳动或劳务关系的情况
- 如果个人与单位之间没有任何合法的劳动或劳务关系,比如个人未经单位同意擅自进入单位场所进行一些活动,或者只是偶尔到单位闲逛、帮忙但未获得单位认可和报酬等,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务工。例如,某人未经某工厂允许,私自进入工厂内玩耍,并没有为工厂提供任何劳动或劳务,也不存在与工厂的劳动或劳务关系,显然不算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