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自愿参加原岗位竞聘,不参加就视同放弃原岗位的做法,其合法性并非绝对,而是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下从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劳动合同的约定:
- 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岗位竞聘的相关条款,包括竞聘的方式、条件以及不参加竞聘的后果等,且这些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要求员工参加竞聘或视同放弃原岗位,可能是合法的。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些条款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 如果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岗位竞聘的相关制度,且这些制度已经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如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那么公司依据规章制度执行,要求员工参加竞聘或视同放弃原岗位,也可能是合法的。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如果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权等),那么这种做法就是不合法的。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劳动者的这些权利。
实际操作中的合理性:
- 即使公司的做法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禁止,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这种做法对劳动者造成了不合理的负担或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如迫使劳动者接受不合理的竞聘条件或失去原岗位),那么这种做法也可能被视为不合理或不公平。
建议:
- 对于员工而言,如果公司要求参加原岗位竞聘,不参加就视同放弃原岗位,首先应仔细审查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中是否有相关条款,并了解这些条款是否合法合规。
- 如果认为公司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与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公司改正或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公司组织自愿参加原岗位竞聘,不参加就视同放弃原岗位的做法,其合法性取决于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合理性。如果对此有疑问或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