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未成年人在刑讯逼供孩子做了不对他不利的口供该怎么办-张金荣律师|法行宝
2025-12-14 刑事辩护

针对聚众斗殴案件中未成年人在刑讯逼供下作出不利口供的情况,核心结论如下:

  1. 刑讯逼供的违法性及口供排除规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若未成年人因刑讯逼供作出不利口供,该口供自始无效,辩护律师可申请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要求法庭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并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旨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

  2. 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机制
    未成年人因身心发育未成熟,对刑讯逼供的承受能力更弱,法律对其权益保护更为严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若讯问时未履行该程序,可能构成程序违法,进一步削弱口供的合法性。
    实践建议: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讯问笔录中是否记载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情况,若未记载或实际未到场,可主张口供程序违法,申请排除。

  3. 刑讯逼供的刑事责任与救济途径
    若确认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相关人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向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对刑讯逼供行为立案侦查;也可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因刑讯逼供导致的身心损害。
    操作步骤:

    • 收集证据:包括伤情鉴定、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同监室人员证言等,证明刑讯逼供事实;
    • 提出控告: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控告书,附相关证据,要求追究刑讯逼供人员刑事责任;
    • 申请国家赔偿:若刑讯逼供导致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害,可向赔偿义务机关(通常是作出错误拘留、逮捕决定的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4. 辩护策略的制定
    在聚众斗殴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围绕“口供非法性”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展开辩护:

    • 证据层面:申请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审查讯问时间、地点、方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连续讯问、疲劳审讯等情形;
    • 程序层面:核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情况,若未到场,主张口供程序违法;
    • 实体层面:结合其他证据(如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物证等),论证未成年人是否实际参与斗殴、参与程度及主观恶性,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例参考:某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中,辩护律师通过审查讯问录像发现,侦查人员在讯问时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且存在诱导性提问,最终法院排除该口供,并认定未成年人系从犯,从轻处罚。

总结与建议:
若未成年人因刑讯逼供作出不利口供,家属或辩护律师应立即采取以下行动:

  1. 收集刑讯逼供证据,包括伤情鉴定、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
  2. 向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追究刑讯逼供人员刑事责任;
  3. 在刑事诉讼中申请排除非法口供,并围绕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定辩护策略;
  4. 若造成损害,可申请国家赔偿。

如有进一步法律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具体案情提供专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