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次电子送达的手续是不是就视为同意电子送达-袁满律师|法行宝
2025-12-11 合同纠纷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看了一次电子送达的手续是不是就视为同意电子送达”的问题,我来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电子送达的同意方式。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规定,电子送达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这里的“同意”并不仅仅局限于明示同意,它还包括默示同意。默示同意可以通过事前的约定、事中的行为或事后的认可来表示。

对于您提到的“看了一次电子送达的手续”,这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同意电子送达。仅仅查看电子送达的手续,并不足以构成对电子送达方式的明确接受或认可。要构成默示同意,通常需要当事人在查看手续后,通过某种行为(如点击确认、接收并查阅电子文书等)来表示其接受电子送达的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在发起电子送达任务后,会与当事人进行电话联系以确认身份,并随后发送附带电子文书链接的短信。当事人需要在手机上签收并查阅这份电子送达的文书,这样的行为才更有可能被视为对电子送达方式的默示同意。

此外,电子送达具有诸多优势,如时间快、成本低、接收易等,且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这一切的前提都是当事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

因此,仅仅看了一次电子送达的手续,并不直接视为同意电子送达。要构成同意,需要当事人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明确表示接受电子送达的方式。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电子送达的同意机制。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