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将服从部分写入诉求。当你对劳动仲裁裁决的部分内容不服并提起诉讼时,你无需在诉求中重复提及那些你认同且未提起诉讼的裁决部分。以下是详细的解释:
根据《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裁决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一旦你对部分裁决内容提起诉讼,整个仲裁裁决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包括那些你未提起诉讼且认同的部分。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你需要在诉求中重新提及那些你认同的裁决部分。因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并根据审理结果依法作出裁判。对于你未提起诉讼但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裁决事项,人民法院会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
因此,你只需要针对你不服的裁决部分提起诉讼,并在诉求中明确表述你的观点和请求。人民法院会全面审理案件,并对你未提起诉讼的裁决部分在判决中给予确认。
总的来说,你无需在诉求中重复提及那些你认同且未提起诉讼的裁决部分,因为人民法院会依法对全部裁决内容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