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24条规定-郭佳宁律师|法行宝
2025-04-30 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主要对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检测与评价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应急救援设施等方面的责任进行了规定。以下是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

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以下内容:

  • 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 操作规程;
  •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于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用人单位还应在这些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明确载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措施以及应急救治方法等内容。

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劳动者公布。这一规定有助于用人单位及时了解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控。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应急救援设施

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并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同时,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这些设施和用品,以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和安全。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对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责任进行了全面而具体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为劳动者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