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对象因犯罪被开除的处理部门,需根据其身份性质及处理阶段,由不同部门分工负责,具体如下:
监察机关的调查与处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有权依法进行调查、处置。若监察对象被认定构成犯罪,监察机关可直接作出开除公职处分(如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等),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法律依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用人单位的内部处理权(非监察对象时)
若涉案人员不属于监察对象(如普通企业员工、非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其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后,用人单位(如企业、学校、医院等)可依据内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作出开除处理。此时无需监察机关介入,但需注意程序合法性(如提前通知工会、留存犯罪证据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特殊身份人员的协同处理
总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