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对象犯罪被开除应该由哪个部门处理-吴娟律师|法行宝
2025-12-09 刑事辩护

监察对象因犯罪被开除的处理部门,需根据其身份性质及处理阶段,由不同部门分工负责,具体如下:

  1. 监察机关的调查与处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有权依法进行调查、处置。若监察对象被认定构成犯罪,监察机关可直接作出开除公职处分(如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等),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法律依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2. 用人单位的内部处理权(非监察对象时)
    若涉案人员不属于监察对象(如普通企业员工、非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其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后,用人单位(如企业、学校、医院等)可依据内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作出开除处理。此时无需监察机关介入,但需注意程序合法性(如提前通知工会、留存犯罪证据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特殊身份人员的协同处理

    • 党员身份:若涉案人员为中共党员,除监察机关或用人单位处理外,纪检监察机关(纪委)还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给予党纪处分(如开除党籍),并与政务处分(如开除公职)“双处分”同步执行。
    • 公职与党员身份重叠:实践中,监察机关与纪委通常合署办公,对“双身份”人员会一体推进调查、审查,最终由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纪委作出党纪处分。

总结建议:

  • 若涉案人员为公职人员(含参公管理),优先由监察机关调查并作出开除处分;
  • 若为普通劳动者,由用人单位依法处理;
  • 若涉及党员,需同步追究党纪责任。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如身份、罪名、处理阶段等),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实务经验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