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再审的条件是什么-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12-09 行政纠纷

行政诉讼再审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条件:

    • 再审申请人必须是原审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若当事人已死亡或终止,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代为申请。
    • 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也可成为申请再审的主体。符合条件的案外人亦可申请再审。
  2. 时间条件:

    •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在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 若存在以下特定情形,则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3. 材料条件:

    • 当事人应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 需提交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 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根据再审请求和理由,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4. 法定事由:

    • 事实方面:
      •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法律适用方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包括适用法律、法规条文错误,或适用了失效、尚未施行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 审判程序方面:
      •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如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等;
      •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 其他方面:
      • 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
      •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且该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
  5. 管辖与受理条件:

    • 当事人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若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都是公民,则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书后,会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再审期间执行问题:

  • 再审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以下情形除外:
    •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 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且法院认为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 法院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再审结果:

  • 再审法院经过审理,可能作出以下裁判:
    • 维持原判决、裁定;
    • 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
    • 发回重审;
    • 裁定驳回起诉等。

建议:

  • 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时,应仔细审查是否满足上述条件,并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
  • 若对再审程序或条件有疑问,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获得更详细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