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挂证后 再与其他单位建立用工关系 能否劳动关系的认定-黄祖军律师|法行宝
2025-12-05 劳动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建造师挂证后,再与其他单位建立用工关系,能否进行劳动关系的认定”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法律和实际案例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劳动关系的认定并非仅仅基于双方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是否支付了劳动报酬,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您所描述的情境中,建造师将证书挂靠在企业,但并未实际在该企业工作,而是另行与其他单位建立了用工关系。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分析建造师与挂靠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实际的用工关系。

从实际案例来看,如某建设公司与建筑设计师施某的案例中,施某虽将其多项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在建设公司,并每年获得工资和社保费,但双方并未建立实际用工关系。施某仅将证书注册在建设公司,同时自行在外承接工程项目,并将项目挂靠在建设公司名下。在发生纠纷后,仲裁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不成立,因为施某并未接受建设公司的日常管理,双方并不具备劳动关系所特有的人身从属性。

类似地,在建造师挂证的情况下,如果建造师并未在挂靠企业实际工作,而是与其他单位建立了用工关系,并接受了该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了该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那么建造师与挂靠企业之间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因为此时建造师与挂靠企业之间缺乏劳动关系所必需的经济、人身与组织上的从属性。

综上所述,建造师挂证后,再与其他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其与挂靠企业之间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而不仅仅是基于证书的挂靠或劳动报酬的支付。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造师应明确自己的用工关系,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