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股东超过六十天宽限期后再补缴出资,一般不能再下达失权通知书,但具体还需结合公司章程及实际情况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律规定角度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缴纳。若股东在宽限期内仍未缴纳,公司可以作出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即下达失权通知书。然而,这一规定通常理解为在宽限期内未缴纳的情况下方可采取的措施。若股东在宽限期后补缴了出资,从法律条文直接解读来看,似乎不再符合下达失权通知书的条件。
二、公司章程约定角度
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文件,其中可以约定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失权等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股东在超过宽限期后补缴出资仍可被视为未履行出资义务,并据此可以下达失权通知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有权根据章程规定下达失权通知书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章程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实际操作角度
在实际操作中,即使股东在超过宽限期后补缴了出资,公司也应谨慎考虑是否下达失权通知书。因为补缴出资本身表明了股东愿意履行出资义务的态度,且已经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此时下达失权通知书可能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当然,如果股东存在恶意拖延、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公司仍可以考虑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四、建议与风险提示
总结来说,股东超过六十天宽限期后再补缴出资,一般不能再下达失权通知书,但具体还需结合公司章程及实际情况判断。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