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体制内退休的人是否可以做理事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规定和审批流程。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的《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我们可以为您详细解答如下:
首先,退(离)休领导干部,包括体制内退休的人员,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这包括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是可以的,但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这是为了确保兼职行为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其次,对于想要兼职的退(离)休领导干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确因工作需要,且本人无其他兼职,同时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过批准可以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但需要注意的是,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且兼职不超过两届,同时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再者,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兼职期间,需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以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他们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也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或强行要求入会、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此外,退(离)休领导干部在兼职期间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最后,对于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还需要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且所兼职的社会团体必须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
综上所述,体制内退休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和审批流程后,是可以做理事的。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兼职行为的合规性和透明度。如果您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了解具体的审批流程,建议您咨询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