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赔付完后可以再报工伤险,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说明。
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的情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司法实践,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当被车子撞且对方全责这种交通事故同时符合工伤认定情形时,就形成了交通事故与工伤的竞合。 在这种情况下,受伤职工既可以获得交通事故中对方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进行的赔付,同时也有权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待遇赔偿。因为这两种赔偿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赔偿原则。交通事故赔偿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由侵权方(即对方车主及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工伤赔偿是基于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则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按照规定支付相关待遇。 例如,受伤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获得了对方保险公司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同时还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如果工伤保险报销范围与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有差异,对于工伤保险规定应报销而交通事故赔偿未涵盖的部分可以报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不过,对于一些重复的项目,如医疗费,原则上不能重复获赔,即不能既从对方保险公司获得全额医疗费赔偿,又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全额医疗费报销,但对于其他不同性质的赔偿项目则可以分别主张。
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的情况 如果被车子撞的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比如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也不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等,那么就不存在工伤的问题,也就无法报工伤险。此时,受伤人员只能依据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向对方及其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