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人使用受贿款行贿情况下追缴数额的认定-赵可律师|法行宝
2025-11-22 刑事辩护

在受贿人使用受贿款行贿的情况下,追缴数额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受贿数额与行贿数额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受贿数额的认定

受贿罪数额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确定受贿行为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受贿罪数额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1. 数额较大: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数额巨大: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数额特别巨大: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认定受贿数额时,应以受贿人实际收受的财物为准,包括货币、物品以及可以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若受贿人使用部分或全部受贿款进行行贿,这并不影响受贿数额的认定,因为受贿行为已经完成,受贿数额已经确定。

二、行贿数额的认定与追缴

当受贿人使用受贿款进行行贿时,行贿数额的认定需根据行贿行为的实际情况进行。行贿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因此,在认定行贿数额时,需确认行贿人给予财物的目的、数额以及是否实际给予等事实。

  1. 行贿数额的认定:行贿数额应以实际给予的财物价值为准。若受贿人使用受贿款进行行贿,且行贿行为成立,则行贿数额即为实际给予的财物价值。
  2. 追缴数额的确定:在追缴时,需区分受贿款与行贿款。受贿款应全额追缴,因为受贿行为已经完成,受贿人已经取得了非法利益。而行贿款则需根据行贿行为的实际情况进行追缴。若行贿行为成立且行贿款未被追回,则应追缴行贿款;若行贿款已被追回或行贿行为未成立,则无需追缴行贿款。但需注意,若受贿人使用受贿款进行行贿,且行贿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还可能面临其他法律责任。

三、特殊情形的考量

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形需要考量:

  1. 多次受贿与行贿的累计计算:若受贿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并使用部分或全部受贿款进行行贿,应将每次收受的财物数额累加计算作为总的受贿数额,并同时考虑行贿数额的认定与追缴。
  2. 共同受贿与行贿中的个人所得数额:在共同受贿或行贿犯罪中,应根据各共犯人的参与程度、作用大小等因素分别确定其个人所得的数额,并据此进行追缴。
  3. 退赃与悔罪表现的影响:虽然主动退赃、如实供述罪行等情节不改变数额认定标准,但可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在追缴时,若受贿人或行贿人主动退还或上交部分或全部财物,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并相应调整追缴数额。

四、法律依据与标准调整

受贿罪与行贿罪的数额认定及追缴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至第三百八十八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第三百八十九条至第三百九十一条关于行贿罪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同时,数额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参照最新司法解释执行。

总结来说,在受贿人使用受贿款行贿的情况下,追缴数额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受贿数额与行贿数额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在追缴时需区分受贿款与行贿款,并依法进行全额追缴或部分追缴。同时,还需考虑特殊情形的考量因素以及法律依据与标准调整的影响。如有具体案件或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