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累计数额的认定-邹玉杰律师|法行宝
2025-12-24 刑事辩护

受贿累计数额的认定,核心在于将多次未经处理的受贿行为数额进行累加计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以下是对受贿累计数额认定的详细分析:

一、基本法律依据与累加原则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这里的“未经处理”指的是既未受过刑事处罚,也未受过党纪、行政处分。
  • 累加原则:无论受贿行为发生的时间间隔长短、金额大小,只要属于受贿性质且未经处理,均应将每次受贿的数额相加,得出累计受贿数额。

二、累计方式的具体应用

  1. 同种性质受贿行为:所有未经处理的受贿行为,不论其形式如何(如现金、物品、财产性利益等),均应累计计算。对于物品和财产性利益,需按评估价值或实际情况合理估值后计入。

    • 举例:受贿人先后收受了价值5万元的黄金饰品和价值3万元的购物卡,那么这两笔受贿的数额应累计计算,总受贿数额为8万元。
  2. 包含既遂与未遂情况:若受贿行为中既有既遂也有未遂,应分别计算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的数额。若两部分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若达到同一量刑幅度,则以受贿罪既遂处罚,未遂部分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数额仍应累计计算。

    • 举例:受贿人收受10万元贿赂既遂,另约定收受5万元但未实际交付(未遂),若既遂部分已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则按“数额巨大”处罚,未遂的5万元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累计数额仍为15万元。
  3. 时间跨度考虑:在累计受贿数额时,应考虑受贿行为发生的时间跨度。对于较长时间内持续受贿但每次数额较小的行为,也应纳入累计范围。但已受法律处理(如判刑、罚款等)的受贿行为不再计入。

    • 举例:受贿人在五年内多次收受小额贿赂,每次数额均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累计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更高标准,则应按累计数额定罪量刑。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不同财物形式的受贿:受贿的财物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物品、财产性利益等。对于非现金形式的财物,需进行合理的价值评估后计入受贿数额。

    • 举例:受贿人收受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那么这辆汽车的价值应计入受贿数额。
  2. 收受请托人财物后退还或上交: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若及时退还或上交,则不构成受贿。但若因自身或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其退还或上交前的财物数额仍应累计计算。

    • 举例:受贿人收受10万元贿赂后,因担心被查处而主动退还,若退还行为发生在被查处之前,则不构成受贿;但若退还行为发生在被查处之后,则仍按10万元认定受贿数额。
  3. 多个独立受贿事实的处理:若受贿人存在多个独立的受贿事实,且每个事实都构成犯罪,可以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并罚。但原则上,这些受贿数额仍应累计计算以反映整体受贿情况。

    • 举例:受贿人分别在不同案件中收受了两笔贿赂,每笔贿赂均构成犯罪,那么这两笔贿赂的数额应累计计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四、证据确凿原则

在累计受贿数额时,必须确保每一笔受贿都有确凿的证据支持。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受贿数额才能被计入累计总额。对于证据不足或存在争议的受贿事实,不应计入累计数额。

总结来说,受贿累计数额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确保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确保公正、准确地认定受贿数额和定罪量刑,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如果你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咨询,可以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