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数额的认定-孙赫律师|法行宝
2026-05-05 刑事辩护

受贿罪数额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确定受贿行为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以下是对受贿罪数额认定的详细解析:

一、受贿罪数额的基本分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受贿罪数额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1. 数额较大:

    • 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 对于此类案件,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数额巨大:

    • 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
    • 对于此类案件,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数额特别巨大:

    • 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 对于此类案件,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特殊情形的数额认定

  1. 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

    •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这意味着,如果行为人在不同时间、地点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且每次收受财物的行为都构成受贿罪,那么这些行为的受贿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2. 特定关系人收受的财物视为受贿人本人收受: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交易、收受干股、合作开办公司、赌博、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等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上述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3. 离职后收受财物的处理: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体现了对离职后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
  4. 斡旋受贿的数额认定: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在此类案件中,受贿数额的认定与直接受贿相同。
  5. 索贿的从重处罚:

    • 索贿是指行为人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对于索贿行为,无论数额大小,都应从重处罚。这是因为索贿行为更直接地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

三、数额认定的其他考虑因素

  1. 受贿手段的影响:

    • 受贿手段如欺骗、强迫等可能间接影响量刑幅度选择,但主要通过数额等级体现。例如,通过虚假交易掩盖受贿事实的,其实际受贿数额仍按交易差额计算。
  2. 退赃与悔罪表现:

    • 主动退赃、如实供述罪行等情节虽不改变数额认定标准,但可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例如,《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将“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作为从轻处罚依据。

四、数额认定的法律依据与标准调整

  • 法律依据:主要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至第三百八十八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 标准调整:数额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例如,过去“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可能与现在不同,具体应参照最新司法解释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受贿罪数额的认定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对受贿行为的定罪量刑。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数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