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在职13年,最后一年11月底离职是否可以休最后一年的年假,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对于您的情况,由于您已经连续工作了13年,显然满足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且您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10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情况)。
接下来,关于您离职时年假的享受问题,关键在于您离职时当年度的年休假是否已经安排或享受。如果用人单位在您离职前已经为您安排了当年度的年休假,并且您已经享受了这些假期,那么您就不再享有额外的年休假。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在您离职前尚未安排您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或者您未享受完当年度的年休假,那么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您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对于您来说,如果11月底离职,那么您当年已工作时间大约为330天(具体天数可能因月份天数不同而有所调整),按照这个折算方法,您可以计算出自己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并据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用人单位是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当年已经安排了您年休假,且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那么这部分多出的天数用人单位是不会扣回的。
综上所述,您在职13年,最后一年11月底离职时,如果当年度的年休假尚未安排或未享受完,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折算并支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权益和用人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