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期间受伤,适用人身损害责任划分时,通常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来判定责任比例,具体需分情况讨论:
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虽非典型劳动关系,但若因用人单位未提供安全工作环境、未进行必要安全培训、未配备防护设备等过错导致受伤,用人单位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赔偿责任。例如:未在湿滑地面设置警示标志导致滑倒摔伤,用人单位需担责。
若退休返聘人员自身存在过错
若受伤因自身违反操作规程、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如擅自操作危险设备、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导致,需根据过错程度自担部分责任。例如:明知设备故障仍强行使用导致受伤,可能需承担30%-50%责任,具体比例由法院结合过错大小判定。
若双方均有过错
若受伤系双方过错混合导致(如用人单位未提供安全设备,同时返聘人员未按规定操作),责任按过错比例分担。例如:用人单位未提供安全帽(承担40%责任),返聘人员未佩戴(承担60%责任),最终赔偿按此比例划分。
若由第三人侵权导致
若受伤系第三方行为造成(如同事故意碰撞、外部车辆撞击),由侵权第三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如未及时制止冲突、未设置安全隔离),需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实务建议: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如受伤原因、用人单位安全措施等),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证据为您分析责任比例及维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