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收缴假币的法律依据-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11-21 行政纠纷

公安机关收缴假币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以下几部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虽然该条款未直接提及假币,但假币作为违禁品的一种,其收缴原则与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相同,即一旦查获,应当予以收缴。
  2.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第一百九十四条详细列举了应当依法收缴的物品范围,其中包括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假币作为伪造的人民币,显然属于该条款所规定的收缴范围之内。此外,该条款还规定了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为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收缴假币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 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没收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并将其送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处理。这一条款直接赋予了公安机关没收假币的权力,并明确了假币的处理方式。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伪造货币罪,并明确了相应的刑罚。虽然该条款主要关注的是伪造货币的行为及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查处伪造货币犯罪时,对于查获的假币,同样应当予以收缴。此外,刑法第六十四条也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假币作为违禁品和犯罪工具,在刑事案件中同样应当被收缴。

在收缴假币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 出示执法证件:公安机关在执行收缴任务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执法权限。
  • 制作收缴决定书:对于查获的假币,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收缴决定书,明确收缴的物品名称、数量、特征以及收缴的理由和依据。
  • 告知当事人权利:公安机关在收缴假币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 上缴国库:收缴的假币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

若您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假币或发现有人使用假币,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收缴假币,以维护货币流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