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利润干股但没有实际分得利润,仍然构成受贿罪。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受贿而为之。
二. 干股的性质与受贿的认定
- 干股的定义: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
- 受贿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无论是否实际分得利润,只要收受了干股,就具备了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三. 受贿数额的计算
- 已进行股权转让登记或股份实际转让: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的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
- 股份未实际转让,但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四. 案例分析
- 情形一:若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约定了利润干股,并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股份实际转让,即使未实际分得利润,也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按转让时的股份价值计算。
- 情形二:若股份未实际转让,但国家工作人员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了利益(如虽未分红但有明确的分红承诺或预期),则实际获利数额(或预期获利数额)应认定为受贿数额。
- 情形三:若股份既未实际转让,国家工作人员也未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任何利益,但仅从约定利润干股这一行为本身来看,仍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可能为零(如股份未实际转让且无任何获利预期),但受贿行为本身已成立。
五. 我的观点
在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约定利润干股的情况下,无论是否实际分得利润,只要收受了干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就构成了受贿罪。受贿数额的计算需根据股份是否实际转让以及是否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等具体情况来确定。
我建议:对于此类情况,国家工作人员应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因一时贪念而触犯法律。同时,对于涉嫌受贿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或寻求法律帮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