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的干股没有价值 没有分红是否构成受贿-孙衡律师|法行宝
2026-07-04 刑事辩护

结论:收受的干股没有价值且没有分红,若满足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仍有可能构成受贿。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受贿罪的定义与关键特征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关键特征在于利用职务便利、存在权钱交易的本质以及实际收受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二、干股的性质与受贿罪的关联

干股,指的是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它代表了一种未来的经济收益和财产性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即使未实际分红,也视为收受了财物。因为干股的接受本身即体现了权钱交易的本质,是对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害。

三、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1. 利用职务便利:

    • 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因此接受干股,即满足了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的要件。例如,负责项目审批的官员利用审批权为企业提供帮助后接受干股。
  2. 权钱交易本质:

    • 接受干股意味着受贿人凭借其职务权力获得了财产性利益。无论是否分红,干股都代表了未来可能的经济收益,给予和接受干股的行为本身就是对职务廉洁性的破坏。
  3. 实际收受财物:

    • 在受贿罪中,“财物”不仅限于现金等有形资产,还包括财产性利益,如干股。只要股份完成了权属变更或受贿人实际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即可认定受贿行为的成立。即使干股未实际分红,也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因为受贿的数额可以按照转让时股份价值计算,或者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四、相关法律规定与实践中的认定

  1. 法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受贿罪的处罚进行了规定,依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2. 实践认定:

    • 在实践中,即使干股未进行登记或未实际分红,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仍应以受贿罪论处。例如,有案例显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未实际分红的干股,被法院认定为受贿罪,并依据干股转让时的价值或实际获利数额进行了处罚。

五、特殊情况说明

若能证明接受干股与职务行为不存在关联,且未为他人谋取利益,则不构成受贿罪。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正常业务合作、友情等正当原因接受干股,且不涉及职务权力运用的情况,就不构成受贿罪。但这种情况在职务犯罪中较为罕见,因为干股的给予往往与职务行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总结与建议:收受的干股即使没有价值且没有分红,若满足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仍有可能构成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应时刻保持警惕,避免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以免触犯法律。若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情况,建议及时向我咨询,以便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法律分析和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