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非编已退休人员收了五万五礼金并已退回,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了党纪处分和廉洁纪律的相关规定。虽然具体案例中的金额与您提到的有所不同,但处理的原则和思路是相通的。以下是我根据相关规定和案例,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在职还是退休,党员干部都应严守党纪国法,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这是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铁规矩、硬杠杠。对于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的行为,党纪有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措施。
针对您的情况,虽然该人员已经退休且不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但其在退休前后收受礼金的行为,仍需根据党纪处分条例进行依纪处理。具体来说:
退休前收受礼金:
- 如果该人员在退休前收受礼金,且该礼金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那么这一行为应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即“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退休后收受礼金:
- 对于退休后收受礼金的行为,虽然该人员已不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但考虑到其原工作身份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力,这一行为仍可能违反廉洁纪律。此时,可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廉洁纪律兜底条款)进行定性处理。
合并处理与量纪:
- 如果该人员在退休前后均有收受礼金的行为,且这两个行为分别违反了不同的党纪条款,那么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对这两个行为进行合并处理。
- 在合并处理时,应考虑两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并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加重一档给予处分。但同时,如果该人员在组织核查时积极配合,如实说明违纪事实并主动退缴违纪所得,那么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规定,可以予以减轻处分。
具体案例参考:
- 在您提供的参考案例中,李某退休前后分别收受礼金,最终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别评价了两个违纪行为,并在合并提档后考虑其有减轻情节,给予了党内警告处分。这一处理方式体现了党纪的严肃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针对您的情况的建议:
- 鉴于您提到该人员已经退回了收受的礼金,这是一个积极的举动,表明其有一定的悔过表现。在处理时,可以充分考虑这一情节,以及该人员在组织核查时的配合态度和如实交代违纪事实的情况。
- 同时,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人员的退休前后收受礼金的行为进行分别评价,并合并处理。在最终量纪时,既要体现党纪的严肃性,也要考虑其减轻情节,做到宽严相济。
综上所述,对于非编已退休人员收了五万五礼金并已退回的情况,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依纪处理,考虑其退休前后的行为分别评价并合并处理,同时充分考虑其退缴违纪所得和配合组织核查的情节,给予恰当的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