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涉案件,根据《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主要指的是“被调查人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的案件”。这类案件的处理涉及多个机关的协作与配合,以下是对互涉案件处理流程的详细解答:
一、互涉案件的范围界定
互涉案件主要涉及三类罪名:
监察机关专属管辖的罪名:如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这类犯罪只能由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管辖的罪名:这类犯罪主要涉及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职务犯罪。对于这类犯罪,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管辖权并存,一般情况下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监察机关也可以立案调查。
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同管辖的罪名:这类犯罪的管辖机关根据涉嫌犯罪人员是否属于公职人员、实施犯罪过程中是否行使了公权力来确定。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管辖权是择一关系,即要么由监察机关管辖,要么由公安机关管辖。
二、互涉案件的立案处理
互涉案件一般情况下由监察机关和其他机关分别依职权立案,并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为主调查的监察机关承担组织协调职责,包括协调调查和侦查工作进度、协商重要调查和侦查措施使用等重要事项。
三、互涉案件中的强制措施衔接
在互涉案件中,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适用是一个重要环节。监察机关对已被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被调查人,可以在上述机关依法解除拘留、逮捕措施后采取留置措施;监察机关在解除留置措施后移交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的,上述机关可依法继续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前发现其已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或者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后发现被调查人还涉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经沟通一致,在解除留置措施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四、互涉案件的协同取证与移送起诉
协同取证: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并不因对案件无管辖权而丧失证据资格。在办理互涉案件过程中,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相互为其他管辖机关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或者为对方收集、调取证据提供协助。
移送起诉模式:
综上所述,互涉案件的处理需要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多个机关的协作与配合,通过明确管辖范围、分别立案处理、协同取证与移送起诉等流程,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